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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副總理李克強來港訪問三天,帶來的除了一系列振興香港的措施、及惠及大學生的北上進修資助計劃以外,同時為香港掀起了一陣新的白色恐怖。李 克強到訪香港大學,參與其一百週年校慶之際,五名來自不同院校的大學生以圖示威請願,當中包括了香港大學的學生,但他們還沒有看到副總理的一條頭髮已被超 過二十名的警員及港大保安強行困於後樓梯間,並鎖上門禁止他們出入,歷時約一小時。

  惡法尚未重臨,香港警隊卻已出了一個鷹犬中的代表人物,比惡法還要惡上十倍的曾偉雄,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工作也變得輕鬆了,因為根本沒有他表演的機會,說不定日後迎來的曾偉雄就是2003年的葉劉淑儀了,篡位(保安局局長)之心,路人皆見吧曾偉雄。  痛心的說話我不欲多說,只因痛心的人太多,痛心的話已有如恆河沙數。現任「一哥」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更在毫無法理依據的情況下,拋出一句於保護政要時警 權是凌駕於人權,令全港嘩然之外,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在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時,對於英語媒體詢問有關警方保護行動侵犯人權的指控時以英文回答:

"I think that is completely rubbish that we have violated civil rights, nor have we violated freedom of speech, because every single activity of the Vice-Premier has been covered by the media. We have taken due care to ensure the media get full access to all his activities. Therefore, we think we have struck the right balance. Thank you."

  原來讓媒體採訪副總理行 程就叫做「沒有侵犯人權及言論自由」,那麼以後有任何政要到訪的時候,只要媒體可以採訪,我們是否要感謝香港政府「十分」尊重言論自由呢?任何請願的行為 就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之列當中嗎?如是者,麻煩你自己個人向人大要求釋法,因為香港基本法的第二十七條已經簡潔有力的寫著: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的法律學者不斷的說明,如是者,唐英年先生是聽不懂的,曾偉雄作為中國公安香港分局的局長更是自有一套的解釋,保護政要時警權可以凌駕人權?那不是 比當年沒被修訂的「廿三條」(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更霸道?作為一隻鷹犬,不需要在主人來的時候就要竭盡所能展現自己可以咬人的能力,這不是保 安,而是令人身處於不平安的國度。

  當范徐麗泰及梁振英、兩位有可能參選下任特首選舉的人,不約而同的站出來為警方無理之舉開脫的時 候,我自己會想,加上唐英年,他們三人無論是誰當選,是否都會在2013年、五十萬人遊行十週年之時,又是他們上任後約半年到一年的期間,重新推出二十三 條惡法呢?拿出來的是當年修訂前或修訂後的版本?我們不可能猜得到,只知道現在在沒有二十三條的時候,警權卻不知道是依法膨脹,還是自己關上門賦予自己更多的權力,讓不少香港市民感到心寒。

   現在根據香港法例,警隊權力是由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警隊條例》所賦予的,當中第五十四條提到:

 (1)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及
      (c) 如該警務人員認為以下行動乃屬必需─
      (i) 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及
      (ii)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2)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c) 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及
      (d)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事件當中,五位被禁錮一小時的學生,就算是有意圖向副總理請願,也不會被歸類為「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當中吧?香港警方有法不依,連法例賦予他們的權力都置之不顧,只懂執行上級所謂鷹犬的命令,難道香港的警察們都真的是把這個僅僅當作是工作?香港三萬多個警察難道全都是三萬多台只懂聽命執行任務的機器嗎?

   如果將來真的重提/重推二十三條的話,未修訂版本18B當中提及的「調查權力」真的被實行的話,配合現有的警隊條例,警權將是史無前例的大,而且在極少 限制的情況下,就可以在「合理地相信」的情況下對人、處所、建築物、運輸工具進行調查,那個時候香港會變成怎樣?相信推出惡法後五年,已經可以跟內地看齊 了,喔、不,現在有曾偉雄就已經足以與內地看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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